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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产品企业如何做好欧盟REACH法规符合性评估

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陈扬局长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9-09-0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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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00主持人 -> : 各位网友,早上好!今天我们邀请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陈扬、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李振良到厅网站嘉宾室为大家讲解关于下游产品企业如何做好欧盟REACH法规符合性评估工作,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09:25:21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进行REACH注册,并不一定都要花费昂贵的检测费用,有些检测费用甚至可以节省下来的,具体做法如下:首先您可以通过ECHA开通的“SIEF”交流平台,以收费的方式分享您现有的数据,从而获利;或以付费的方式,寻找和获得同类物质的其他注册者拥有的相关数据信息,从而以小换大,省下自己做检测的费用;此外,您还可以通过联合注册与其他人分摊相关费用,从而最大程度地节省自己做检测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
08:51:14主持人 -> : 下边请陈扬局长对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省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情况。 
08:58:40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陈扬局长 -> : 省政府对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高度重视,去年第八次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应对工作,根据会议精神,省外经贸牵头、省经贸委、省质检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联合成立应对欧盟REACH法规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应对工作。 
09:03:05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陈扬局长 -> : 制定工作方案,这个方案去年7月已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根据工作方案有关部门明确职责,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首先组织大规模的宣传培训,印发了一万多册的宣传材料免费发给企业,参训企业一千多家,目前有一批企业已开展预注册工作。 
09:05:13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陈扬局长 -> : 其次,开通专业网站实时将法规最新动态及应对措施在网站上公布。第三,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咨询指导,指导企业开展应对工作。 第四有关行业商会、协会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相关应对工作。
09:09:27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陈扬局长 -> : 今年开展符合性评估以来,我们再次对企业进行相关培训,有关专业机构也再次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专业指导。我厅和有关厅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下游企业做好欧盟REACH法规符合性评估的工作通知,进一步动员企业做好相关应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多家企业的100多个物质做了预注册,已有50多家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了符合性评估,还有100多家企业正在与专业机构进行接触、洽谈。绝大部分下游企业还在等待、观望,我们希望相关企业尽快行动起来,寻找相关专业机构咨询,开展相关应对工作,避免失去欧盟市场。 
09:23:12访客26 -> : 我是一家出口企业的负责人,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否应该为每种要注册的物质都要花费昂贵的检测费用?
09:27:03访客26 -> : 请问:预注册了,但不注册,行吗? 
09:29:27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可以,预注册后,并没有义务必须注册。若您在预注册后,不打算注册或还没有打算注册,在此情况下,您的产品仅在注册过渡期内可以合法地出口到欧盟,也就是说,预注册后没有进行注册,必然会影响您的对外贸易,从而带来失去进口商和购买商的高风险。请结合您自身情况慎重考虑。 
09:29:34访客26 -> : 请问氯丁橡胶是否需要注册? 
09:30:35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橡胶属于聚合物,但其中的单体有注册的义务! 
09:31:37访客14 -> : 最新的REACH法规对十溴二苯醚的规定是怎样的?
09:33:17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溴阻燃剂是阻燃剂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用于纺织品、家电、手机以及工业产品中,其中应用最广的阻燃剂有十溴二苯醚、四溴双酚A。它们具有使用历史长、性价比高、应用范围广等特点,同时还因之前受到的众多非议,而成为检测最全面、应用数据最为充分的一类阻燃剂。溴系列阻燃剂一直以来都受到欧盟的关注,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安全评估,积累了很多的数据。所以在进行REACH注册的时候这些数据都是可以利用的。目前对于十溴二苯醚,目前在REACH中还没有授权和限制的规定。 
09:33:32访客17 -> : 您好,我想问个关于有效成分的问题,如果我方的产品,含有1%-30%的化学物质,其余为水,那么REACH涉及的出口量是按其中成分计算(产品重量×1%,比如),还是按整个产品重量计算?
09:34:36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REACH涉及的出口量是按其中成分计算的,也就是产品重量×各成分的百分比,例如:100吨混合物,含有A、B、C三种成分,在注册时应该是A、B、C各自的百分比×100吨,然后再按照计算所得的各成分的重量进行注册。因此,贵公司只需按照产品有效成分的重量(产品总重量×1%)进行注册。
09:36:04访客32 -> : 由欧盟进口方负责注册可行么? 
09:39:06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可以,该方法的优点是:您将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文件。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2、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向贸易对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泄密;3、对方贸易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09:41:05访客34 -> : REACH是否适用于自然存在的物质?  
09:43:26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是的,适用。适用范围在REACH法规第3条第39点中有定义。自然存在的物质是指自然出现的,未经加工或只通过手工、机械或重力方法,通过水解,浮选,通过用水萃取,通过蒸馏或通过只靠加热除去水分的加工或用任何从空气中萃取的物质。附件IV和V列出了自然存在的物质,这些物质是豁免注册的。具体如下:附件IV列表中的物质,因有足够的信息表明这些物质的固有特性所引起的风险非常小,故豁免注册。这些物质也从REACH法规的第五章(下游用户的责任)和第四章(评估)中豁免。对于附件V中的物质,注册被认为是不合适的或不必要的。下列这些自然存在的物质如果没有被化学改性,都是豁免注册的:矿物、矿石、精矿石、水泥熟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冷凝液、合成煤气及其组分、原油、煤和焦炭。如果有其他一些在自然中存在的物质也未经化学改性,也可以豁免注册:除非根据67/548/EEC指令,它们被归为危险品。“非化学改性物质”这个词由REACH法规第3条第40点所定义。
09:42:48访客34 -> : REACH法规是否适用于纳米物质?
09:43:05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是的。 
09:47:55访客17 -> : 请问如何理解下游产品中的化学物质?
09:50:55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关于下游产品中的化学物质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供应链上参与者对下游用户的用途已经注册,则下游用户不需注册; 2、一旦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注册:物质在下游产品中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1 吨/年;物质在正常使用和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能从物品中释放。 3、如所含物质是取得授权的物质,满足以下条件,应该向化学品管理局通报:化学物质在下游产品中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1吨/年;物质在下游产品中含量大于0.1%(重量百分含量)。 4、下游产品中的任何物质满足以下条件,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物质在下游产品中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1吨/年;管理局有理由怀疑化学物质从物品中释放出来,且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 5、如果物质需要取得授权,在法规生效三年内要申请注册。 6、植物保护和生物农药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只有用于杀虫剂和植物保护产品时才视为已经注册,因为相关法规已经要求提交这些物质的相关信息。否则仍然需要注册。
09:50:35访客18 -> : 对联合注册如何规定?  
09:51:40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对于同一物质,欧盟允许由多个注册人联合注册,分摊相关费用,由其成员之一根据规定代表其他人提交信息。 
09:53:00主持人 -> : 因为大家发言踊跃,本次访谈时间延后半小时。
09:53:00访客41 -> : 据说欧盟将对REACH法规附件2关于化学品安全数据单方面的要求进行修订,请问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09:58:12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欧盟委员会2009年8月19日发布了G/TBT/N/EEC/295号通报,拟对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REACH)法规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针对REACH附件2关于对化学品安全数据单的要求。修订的内容是为了与欧盟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识和包装法规(EC 1272/2008,CLP法规),以及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UN GHS)的规定相一致。目前该提案尚在评议期,据悉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组织人员开展相关评议,具体的结果要待欧委会正式发布后方可确定。
10:03:53访客14 -> : 如果在2008年12月1日没有预注册,是否可能再从分阶段注册受益? 
10:06:14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不可能。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REACH法规的规定,为了得到分阶段物质延长注册期优惠的物质,预注册必须在开始于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内结束。但,法规第28条第6款包含一种特例,根据法规第28条第6款,在预注册最终期限(2008年12月1日)之后是若公司是首次制造或进口分阶段物质的,是可以进行预注册。这种情况的预注册必须在物质第一次生产或进口(大于或等于1吨/年)的6个月之内,并不晚于分阶段注册期前的12个月(见第23条)仍旧享受分阶段注册期。同样适用于物品生产和进口,其含有分阶段物质要求注册(见法规第7条),并且是首次被该公司使用。
10:09:01访客43 -> : 请问欧盟对福建制造的产品有否因不符合REACH法规拒之门外的?
10:13:10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陈扬局长 -> : 7月10日在欧盟RAPEX通报官网上对3批“中国造”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进行了通报,这是自2009年6月1日欧盟实施REACH法规以来首次对“中国造”产品开出的不符合REACH法规的罚单。
 10:16:41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陈扬局长 -> : 此次通报涉及的产品有两类3批次。通报指出:热散热片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产品存在化学危险,因为热散热片的垫片中含有石棉纤维,使用期间将对消费者产生健康危险;玩具存在的问题是产品存在化学危险,因为其使用的塑料材料中含有一定百分重量的DEHP和DINP。上述产品不符合REACH法规。欧盟分别对上述三批产品作出了以下处罚,玩具:禁止销售,市场收回,同时召回消费者已购产品,热散热片:根据通报,进口商主动停止销售。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欧盟产品的制造商,应进一步了解REACH法规的细节,审核产品是否符合REACH法规规定,同时加强与欧盟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相关市场信息,尽量减少REACH法规对本公司产品在欧盟的销售影响,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确保“中国造”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声誉。福建玩具出口也相对较多,相关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应对,确保相关产品符合欧盟REACH法规要求,争取保住欧盟市场。
10:09:26访客19 -> : REACH管理的物质范围是什么?
10:11:30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主要是自然状态下存在的或通过生产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加工过程中为保持其稳定性而使用的添加剂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一种在不影响其稳定性或改变其成分的情况下就可被分离的溶剂。可以说几乎囊括了欧盟制造或进口的全部化学物质、配制品和物品。
10:17:43访客17 -> : 专家好!我公司是专门生产鞋类制品的,其中也用到了很多化学物质,是否也涉及REACH注册的问题?另为我公司提供原材料的厂商很多,这个注册的人是我公司呢还是我的上游企业?
10:19:55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鞋类产品是我省主要出口产品之一,因此,此问题也是我省众多鞋类出口企业所要面对,具有一定普遍性,也是大家很容易忽视的问题,因为不只是单纯的化工产品涉及到REACH注册,绝大多数的其他产品,如皮革类、电子类、服装类、文具类等等,都用到了化学物质,都有可能需要进行REACH注册。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产品作为REACH法规中定义的“物品”,只需要注册其中的可能释放的物质即可。当然,若有高风险物质和高毒性物质等则涉及到授权和禁用的问题。至于该由谁来注册的问题。应该说,这是一个贸易问题,并不是REACH法规规定的问题。由于REACH法规直接管辖的是欧盟内的企业,也就是说,您的欧盟进口商才是必须对所进口的物品是否满足REACH法规负责任。因此,只要进入欧盟的产品满足REACH法规注册的相关要求,那么由谁来注册,就是您的整个贸易链中需要商讨的问题了。从您的上游供货商,直至您的欧盟进口商,整个贸易链中必须有至少一环为REACH涉及到的物质进行预注册或注册。如果任何一环都不注册,结果便是您的产品将不能再出口到欧盟。为什么说是至少一环,是因为,站在您的角度,您的上游供货商可能每家给您提供的物质和产品不同。综合到鞋这个最终产品上,就有可能有10个物质必须注册,而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供应商,如粘合剂供货商或皮革供货商等,那么他们中如果有一家为自己的物质注册了,那么您的最终产品的注册压力也就减小一分。在此建议您,首先通过专家分析,明确您的鞋类产品中,到底有没有物质涉及到REACH注册,分别是哪些物质涉及以及相应的要求等。然后,与您的贸易链伙伴一起,权衡可能产生的结果和利益,明确各自的注册义务或制定合理的注册方案。并在明确注册意向和确定方案之后,及时通知您的欧盟进口商以及下游用户,保证贸易的长期正常进行,并借此获得新的市场契机。
10:20:03访客18 -> : 我想请问一下,有些咨询机构说医疗器械需要注册,有些说医疗器械豁免注册,那么医疗器械是否需要注册呢? 
10:21:13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李振良副主任 -> : 对于植入或直接与人体接触的医疗器械,欧盟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不属于REACH法规注册范围。
10:40:13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陈扬局长 -> : 感谢各位网友及企业的热心参与,应对欧盟REACH法规是一项漫长的工作(规定最长达12年之久),据悉,日本版的REACH法规也将在2010年出台,美国版的REACH法规正在酝酿中,企业应对任重道远,从现在起就要抓紧建立自己的原料供应链的相关数据库,开展相关物质的符合性评估、检测。应对国外各种技术贸易壁垒,企业是第一主体,政府只是起到动员、宣传和政策上的支持,专业机构起到服务、技术支撑的作用,希望行业协会应该积极组织协调带领本行业的企业开展应对工作,起到领头羊的作用,由于时间关系,有关专业问题可咨询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监处、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有关政策问题可咨询福建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处陈羲科长。谢谢大家! 
10:40:22主持人 -> : 本次访谈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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